当前位置:
行政执法十大行为规范
2023-03-13 11:05
来源: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量:
打印


    1.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4.查封扣押超期: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5.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财物应该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书并由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6.不得违法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权,且对当事人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较重处罚时,应该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不成立。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期间,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在现场检查、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执法环节,必须按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8.同案不同“罚”:行政处罚应该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出现重案轻罚、轻案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9.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0.罚缴分离制度:除了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