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负责城市管理中生态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治理,推进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扩面消白,督导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营。
2.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督促各县区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转运处”设施短板,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和终端处理能力。科学编制市级及各县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强化日常督导检查、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各环节有效监管,逐步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和消纳能力。
3.持续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组织各县区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大排查,落实落细整改措施,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实现动态清零。指导各县区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不断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4.全面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科学合理规划污水处理终端设施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消空白,全面补齐镇级以上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强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多方面完善评价体系,制定考核细则,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各项指标达到省级考核要求。
5.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和密闭运输,指导县区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控制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扬尘方案。
6.中心城区石门、长林供水工程已建成投用,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水质监测、供水保障等工作,确保中心城区城市供水安全稳定。
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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