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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2025-04-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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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和我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现通报一批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引以为戒,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共同营造良好城市卫生环境。

案例一:汉中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2024年12月12日,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兴汉新区石马东路发现叶某驾驶车辆正在向路边空地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叶某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产生进行溯源,经查,该建筑垃圾来源于汉中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该公司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叶某随意倾倒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12月3日,留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紫柏街道办事处小桥沟附近,发现该处倾倒有建筑垃圾。经查,程某将个人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小桥沟中段空地上,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程某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杨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1115日,镇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杨某将装修垃圾倾倒在泾洋街道办鹿子坝社区附近,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杨某限期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王某运输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案

2024年9月26日,南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南郑大道中段时,发现王某驾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覆盖不严有遗撒现象,造成路面污染,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车辆驾驶人王某对污染道路进行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徐某运输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案

2024年12月20日,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羌州路北段,发现道路有建筑渣土污染现象。经查,车辆驾驶人徐某在承运建筑渣土过程中,未采取覆盖措施导致建筑渣土沿途遗撒,造成路面污染,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车辆驾驶人徐某对污染道路进行清理,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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