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49/2023-000042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22日 16:07 |
| 来 源: |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
| 内容概述: | |||
类别:B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签发人:周庆福
汉市城管函〔2023〕49号
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390号提案的答复函
常红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道路管理的建议》(第390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事业的关注。我局在收到您的提案后,仔细阅读,认真的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正值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关键时期,同时2023年也是我市国卫复审的又一次检验年,为此,我局结合油菜花海汉中旅游文化节、汉中高质量发展大会等活动,安排各县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的同时,将私家车乱停乱放、共享单车停放无序、占道经营污染地面等纳入重点整治内容。
关于提案中“私家车乱停乱放”的问题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针对性改善。一是增加停车泊位、加快停车立法。2022年我局结合汉中市“缓解停车难,三年行动”,深挖空置土地区域,在中心城区施划停车泊位6133个。2023年,我局将继续积极发挥停车难专班统筹协调作用,持 续深入挖掘停车资源,增设中心城区停车位,力促中心医院、张万营2个停车场项目建成投用。持续整治乱停乱放、私占私设车位、乱收费等乱象,进一步规范停车管理秩序,多措并举缓解商业聚集区、老城区停车矛盾,逐步形成以“建筑物配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城市车位供给体系。 近期,我局草拟《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意见征求阶段,还未正式实施,待明确实施主体、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管理措施,罚则等明细后,将有效推动市区内停车规范化管理,缓解机动车挤占人行道、压占盲道问题。二是更新完善完善人行道隔离桩。对目前城区内的人行道隔离桩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区域设置活动隔离桩或者硬隔离设施,在保障行人出行安全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减少车辆乱停放行为。
关于提案中“共享单车不合理摆放”的问题我局已结合油菜花海节环境整治等专项活动进行了初步整步。一是强化管理措施。对中心城区内的共享单车全面实行“三码合一”录入智慧平台管理,施划共享单车停放点(截至目前中心城区共施划共享单车停放点位370处,虚拟电子停车围栏670处)。对违规停放问题突出的共享电动车投放企业责令停运整顿,并进行约谈,同时充分发挥智慧城管平台的作用,加强电子围栏施划管控,提升共享单车精细化管理力度。后期,我局也将继续以“创文提名大冲刺 环境整治大提升”活动为契机,深化共享单车治理,逐步提升市容环境秩序。二是探索信用体制约束机制。在2023年省住建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调研中,我局也建议将“信用体制约束机制”纳入条例,对私自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共享单车乱停放以及私设广告位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若不接受处罚或整改不到位者,视情节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诚信黑名单,从而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城市形象。
关于提案中“经营摊点占道且污染地面”的问题,我局将从以下方面加强整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强化执法、疏堵结合。引导证照齐全,有意向的经营户进入合规划定区域或门店进行经营,对无证经营,随意占道,屡不整改者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执法威慑力;对因推动经济发展设立的临时摊点群和早市夜市路段,明确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登记造册,形成清单,疏堵结合,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划线定点值守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摊点坚决取缔;同时督促沿街单位、门店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强化环境清扫保洁督,促各经营户清洗地面,更换陈旧破损经营工具,严格按照城市管理“八统一”和食品安全“六要求”标准规范经营,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二是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全民监督。目前居民可通过市政府“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映,我局也在市城管执法支队微信公众号端开通了“问题上报-随手拍”功能,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鼓励居民对发现的违规停放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民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以律促管,推进经营摊点规范管理,逐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最后,衷心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政协提案答复函征求意见表
(联系人:廖刚,电话:13319161118)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3
政协提案答复函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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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 |
第390号 |
承办单位 |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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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廖刚 |
电 话 |
1331916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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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题目 |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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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
A、满意 (√) |
B、基本满意 |
C、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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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复函及办理工作的意见:
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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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签名(单位盖章) |
常红梅 |
时间 |
2023.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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